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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资料: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11-01-25 13:27  来源:  字体:  打印

  1170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主要内容

  一、拆迁管理

  二、拆迁补偿与安置

  一、拆迁管理

  (一)拆迁许可证制度

  1.许可证的申请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2.拆迁期限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二)管理

  1.拆迁单位

  法律规定,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选手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和过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2.禁止事项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3.期限

  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处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三)拆迁纠纷的处理

  1.仲裁、诉讼、行政裁决

  2.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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