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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师《生产管理知识》第二章重点总结(3)

2011-01-26 09:51  来源:  字体:  打印

  (二)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1.基本要求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3)所有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2.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

  (4)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5)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6)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7)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8)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培训时间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4.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本领,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典型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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