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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课程讲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2011-03-23 10:35  来源:  字体:  打印

  (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撤回(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

  撤回通知应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况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五)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六)要约邀请

  1.内涵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目的

  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对双方无约束力。

  3.种类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说明书、商业广告(特殊情况下,属于要约)。

  4.法律责任

  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依赖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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