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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课程讲义:合同的抵消

2011-03-23 10:43  来源:  字体:  打印

  (四)解除权的行使

  1. 解除权的行使的期限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 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1)一方主张解除,应通知对方,在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2)对方有异议的,可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效力

  (3)法律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办理

  (五)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合同的抵消

  债务抵消的条件

  1.双方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

  3.债权已届履行期

  4.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抵消的债务(合同债务与侵权债务不得抵消)

  (四)合同的提存

  提存的概念

  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下落不明,或数人主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法律后果

  提存之日起,债务人债务消灭,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标的物所有权转归债权人,提存期间,标的物的所有风险归债权人

  期限与归属

  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不行使领取的权利,则领取的权利消灭,标的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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