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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相关知识要点解析(7)

2011-06-13 18:22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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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物权与债权

  一、物的种类 掌握

  1、动产、不动产:动产物权经交付而变动;以占有为公示方法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需要经过登记;土地、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限制——权利的转移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

  3、主物和从物:从物——要件有3个;

  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主物的处分应附带从物一起。

  4、原物和孽息:

  A.天然孽息:自然属性获得的收益——小动物生了小动物;

  B.法定孽息:依法获得——银行利息、租金。

  5、特定物和不特定物:指定的物;对特定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

  6、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两种物灭失的法律意义不同。

  二、物权概述 掌握

  (一)概念: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同一物不能有内容不相容的两种以上的物权并存。

  (二)分类:

  ⑴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如,所有权。

  他物权——在他人的物上设立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

  ⑵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质权——动产物权;抵押权——不动产物权;

  ⑶主物权和从物权: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依附于债权而存在。

  ⑷所有权和限制物权:可以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设立权利,从而限制了所有权的效用。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三)物权的效力:

  ⑴排他性;

  ⑵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特例是“买卖不破租”。

  相同物权,先成立的优先于后成立的。

  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时,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如,抵押物权与所有权并存,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⑶追及效力:不管到哪里、到谁手里都有权追回。

  (四)物权的特征:

  ⑴物权法定原则:种类和内容由法律来定;排他性;

  ⑵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变动、取得必须公开;不动产采取登记;

  ⑶物权优先原则: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如,取得担保物权后即可对抗第三人的一般债权。

  [判断题]09年试题

  已抵押的房地产办理抵押登记后,即可对抗第三人的一般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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