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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辅导资料: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2011-06-27 16:37  来源:  字体:  打印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5、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介组织机构应具备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的条件:

  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包括: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安全评价的部门、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主管安全评价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经历,并已取得安全评价人员的注册资格;具有10人以上注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高级技术职称、从事5年以上的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的安全评价人员;聘有与申报业务相关范围相适应的注册安全评价人员及技术专家;能够独立完成安全评价中主要职业危险、有害因素的调查分析和主要职业危险、危害程度的预测,对技术文件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安全评价报告;申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应具有能够独立完成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的仪器设备。

  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法律责任:

  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如果违反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撤消资格、构成犯罪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中介机构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机构,撤消其相应的资格。

  6、民事赔偿责任强制执行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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