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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辅导资料: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2011-06-27 16:27  来源:  字体:  打印

  19、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0、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1、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23、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4、参加工伤保险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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