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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相关知识要点解析(14)

2011-06-13 18:28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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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 房地产拍卖

  一、房地产拍卖及特征 掌握

  1、含义:标的就是房地产。

  委托人:个人、法人、司法机关、银行、典当行、税务、执法机关等;

  2、特征:

  (1)数量多,价值高;

  (2)法律性强;

  (3)拍卖结束后续工作多。

  二、房地产拍卖的条件 掌握

  1、标的应具备的条件:合法、手续齐全,才能拍卖

  (1)法律、法规禁止买卖、转让的房地产;没房地产产权证、共有没同意的、权属有争议、处分权受限、不符合转让条件、被查封、收回土地使用权;

  (2)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符合转让条件;

  (3)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拍卖:经批准、出让金;土地收益缴国家;

  (6)抵押的,先获得抵押权人同意,否则承担责任。

  2、竞买人条件:

  (1)国内;

  (2)国外;

  (3)集体的:

  A.居住房屋——房屋所在地的

  B.非居住房屋——房屋所在地的

  三、程序 掌握

  1、房地产估价机拍卖保留价确定:房地产估价为参考价,最终是委托人、拍卖人确定;

  2、产权过户:在拍卖行的协助下于委托人签订拍卖房地产的转让合同书、取得房地产产权证。

  四、注意事项 掌握 注意产权不明或产权有问题的

  1、不同权属状况:

  (1)抵押:抵押与非抵押——抵押优先;非抵押人之间,谁先起诉,谁先受偿;

  (2)国有、集体的:上级许可意见;

  (3)用途转换的:进一步收集原始产权证办理过程的相关文件;

  (4)共有的:书面同意转让意见,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5)有租赁的:告知承租人;

  (6)分层、分套的:按分摊的建筑面积取得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

  (7)附属设施、公共部门、公用设备:说明、办理有关规定;

  (8)成套的不得分割拍卖。

  2、价格评估:一般比正常市场成交价格偏低;(偿债、缺陷、短期付款)

  7、有瑕疵的房地产:指手续不全和规定不允许转让的,经协商、政府审批后可以拍卖的房地产。

  [判断题] 08年试题

  拍卖有共有人的房地产,可由共有人出具书面转让意见,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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