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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辅导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11-06-27 16:50  来源:  字体:  打印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法律规定:

  (1)火灾预防:

  ①城市建设中的火灾预防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火灾预防工作;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③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设计变更和建筑工程的验收;(公安消防机构)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④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防火要求的规定;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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