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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辅导资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11-06-27 17:25  来源:  字体:  打印

  第三节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规定: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3、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6拘留;7关闭;8吊销有关证证照;9安全生产法、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正处罚。

  4、行政处罚的程序:

  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的决定;

  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审查和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限制,一般在30日内办完,因原因不能完成的可请示后延长至90日、180日;

  听证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之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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