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相关知识》重难点(12)
二、责任保险——以民事损失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分散责任风险的有效手段。
1、产品责任险:房屋在使用中因本身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五种情况除外。
2、职业责任险:各种专业人员因疏忽、过失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
承保方式:
A.以索赔为基础:不论是否在保险期限均可索赔。
B.以事故发生为基础:只在保险期限内。
三、信用保证保险
1、信用保险: 买方信用保险:买房人的信用
住宅抵押贷款保险:
保险金额通常按抵押房产实际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
2、保证保险:
⑴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保险:
A.投标保证保险:中标人不签合同,使招标人选其次或再次招标的损失;保护甲方的利益——工程所有人的利益
B.预付款保证保险:由承包人拿到预付款跑了造成的损失;
C.履约合同保证保险:承包人没按时、按质、按量交付工程而造成的损失;
D.维修保证保险:承包人不按合同维修而造成的损失。
⑵贷款保证保险:与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捆绑销售。
四、人身保险
1、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施工现场的人员;期限一年或根据项目时间定;保费按总人数和总造价和总面积计算;一次缴清。
2、安居定期保险:贷款购房者为被保险人;以其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定期寿险。
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保险金额=贷款本金 逐年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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