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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辅导资料: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

2011-06-27 16:37  来源:  字体:  打印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渎职罪)

  (1)关于玩忽职守犯罪和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关于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渎职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5、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年、十年: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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