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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相关知识要点解析(13)

2011-06-13 18:27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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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 强制拍卖

  一、强制拍卖的概念、特点、原则 熟悉

  1、概念:是法定委托拍卖方式的一种;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为目的;

  拍卖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税务;

  拍卖方式:

  A.法院自行拍卖;

  B.法院委托商业拍卖。

  2、特点:(1)国家强制性;

  (2)标的的非自有性:不是法院的财产。

  (3)主体的特定性:法院和拍卖机构。

  (4)目的的利他性:拍卖所得不是为自己。

  (5)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法院比拍卖机构——责任较小、权利更大。

  3、原则:

  (1)法院处置权限定原则:

  A.被执行人自行履行义务后,终止拍卖;

  B.法院确定保留价不得过低;

  C.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不得强行拍卖。存在共有权

  (2)法院主导拍卖程序原则:整个拍卖过程法院有权作出单方决定

  [单选题]09年试题

  对查封扣押的财产实行强制拍卖的特点不包括( D )。
  A.标的的非自有性
  B.主体的特定性
  C.目的的利他性
  D.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二、强制拍卖的主体、标的、依据 熟悉

  1、主体:形成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委托人——法院;

  拍卖人——商业性拍卖机构

  关系人:标的的所有权人或处分权人、竞买人、买受人。

  2、强制拍卖的标的:构成的三个要件:

  (1)被强制人所有或享有处分权的财产

  (2)法院采取了控制性措施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

  (3)法院委托拍卖的财产。

  3、强制拍卖标的的限制:

  (1)豁免的财产、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2)禁止流通物: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不可以公开拍卖。

  4、法律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裁决、公正机关的文书。

  四、注意事项 了解

  1、标的物上没有担保物权:抵押权人不得抗拒执行,但优先授偿;

  明显等于、小于价值,一般不拍卖。

  2、中止、撤销拍卖委托:符合情形之一:

  只能在拍卖成交前作出;成交后只能确认无效,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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