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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相关知识要点解析(3)

2011-06-13 18:19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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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自然人、法人、合伙 熟悉

  (一)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权力,承担义务的资格;

  一般权力能力(出生、死亡、人人平等);

  特殊权力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独立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分三种: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岁以上不满18岁,有收入来源;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岁及,对自己的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

  3、监护:是职责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其他权力——保护、监督;

  法定、指定、遗嘱、自愿来确定。

  4、宣告失踪和死亡:

  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满2年的;

  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的,因意外满2年的。

  (二)法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法人。 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民事主体

  4个条件:⑴依法成立;⑵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⑷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合伙:法律特征:⑴具有团体性;⑵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务。与法人的最大区别

  四、民事法律行为 熟悉

  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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