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辅导资料:灭火救援的法律规定
(2)消防组织:
城市人民政府消防组织建设的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水灾扑救工作。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上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企业;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3)灭火救援的法律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灭火时的义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到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使用各种水源;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划定警戒区,实行臂章交通管制;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坏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事故调查的权利: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扑灭后,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2、违反《消防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1)违反本法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企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警告处分。(№40-№43)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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