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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6)

2011-08-12 08:39  来源:  字体:  打印

  四、工伤的认定

  (一)直接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原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已废止)

  (二)视同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上述第1项、第2项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上述第3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排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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