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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房地产估价师《相关知识》复习资料(16)

2011-08-01 15:22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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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用益物权掌握

  1、概念:对他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特点:

  (1)标的——动产、不动产;

  (2)他物权;

  (3)占有、使用、收益——取得使用价值。

  2、分类: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使用的权利。如,修水渠、路。

  特征:①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②使自己土地便利的权利;

  ③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典权——是指支付一定典价,在一定期限内占有他人的不动产,从而取得使用、收益的权利。虽然,教材内未出现这个词,但曾出现在试题中。

  十二、担保物权掌握

  (一)担保物权概述

  1、概述: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

  2、特征:

  (1)履行债务;

  (2)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

  (4)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二)分类

  1、抵押权: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

  2、质押权:以动产和或权利凭证为质押物。

  特征:①是一种担保物权;

  ②标的物只能是动产或财产权利;

  ③须转移质物的占有;

  ④质权就是质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①以动产为标的物的一种担保权;实际上是已有物品留下

  ②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的权利;

  ③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十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反映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利掌握

  物权——静止的、支配权、公开的、优先的、追及性;

  债权——运动的、请求权、不公开的、平等的。

  1、物权主体特定,义务不特定;物权是对世权,债权是对人权;物权公开,债权不公开;

  2、物权优先、债权平等;

  3、物权可追及,债权只能请求;

  4、物权按法定设立,债权可以自己设立;

  5、物权专法保护,债权受合同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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