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14)
五、法律责任
1、责任主体
事故发生单位
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
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
2、处罚规定
(1)行政处罚
设定了资格罚、财产罚和治安管理处罚三种形式。
①资格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对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提供虚假证明给事故发生单位的中介机构,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
②财产罚
规定对事故单位的最高罚款可达500万元;对事故单位的责任人最高罚款是其上一年的年收入。
③治安管理处罚
主要针对阻扰事故调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2)刑事处罚
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的刑事责任主要涉及以下《刑法》中设定的罪名:
“瞒报、谎报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妨碍公务罪”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罪”
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其余处罚规定略):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严重违法行为包括:(多选)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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