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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17)

2011-08-10 11:34  来源:  字体:  打印

  四、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1.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利:

  (1)依法从事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受法律保护,具有不受侵犯的权利;

  (2)有权依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从事授权范围内的有关安全生产业务;

  (3)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或生产经营单位的聘请,按照委托或约定的事项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

  (4)有权拒绝从事非法或者业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

  (5)有依法收取中介服务报酬和费用的权利。

  2.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具备法定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资质;

  (2)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领域和业务范围内,按照执业准则,从事合法的、真实的的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欺诈和虚假的服务;

  (3)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的监督检查;

  (4)合理确定服务报酬和收费标准,不得非法牟利。

  3.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

  (1)对其承担的服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2)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

  1.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安全生产的局面;

  每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

  2.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督作用;

  3.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宏扬安全文化,发挥信息传播和舆论监督作用。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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