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17)
四、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1.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利:
(1)依法从事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受法律保护,具有不受侵犯的权利;
(2)有权依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从事授权范围内的有关安全生产业务;
(3)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或生产经营单位的聘请,按照委托或约定的事项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
(4)有权拒绝从事非法或者业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
(5)有依法收取中介服务报酬和费用的权利。
2.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具备法定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资质;
(2)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领域和业务范围内,按照执业准则,从事合法的、真实的的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欺诈和虚假的服务;
(3)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的监督检查;
(4)合理确定服务报酬和收费标准,不得非法牟利。
3.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
(1)对其承担的服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2)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
1.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安全生产的局面;
每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
2.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督作用;
3.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宏扬安全文化,发挥信息传播和舆论监督作用。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扫码并回复安全工程师进群


56:42
55:00
33: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