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10)
(二)规定了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大纲一、重点、多选)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居主导地位,《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
(1)有义务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的有关资料,有责任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在开工前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案;
(2)不得要求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并在编制工程概算时予以确定;
(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5)有责任将安全施工措施在开工前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6)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有施工资质的单位等。
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大纲二、了解):
1)勘察单位
(1)取得相应资质,在资质范围内从事勘察活动;
(2)按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查,提供完整、真实的勘查文件;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2)设计单位(大纲二、了解)
(1)在资质范围内按规定进行设计;
(2)依照法规、标准和规范保证设计质量;
(3)标注施工安全重点并提出指导意见;
(4)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设计负责
3)工程监理单位(大纲二、了解)
(1)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2)发现问题,应要求整改或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
(3)应按法律、法规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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