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资料(18)
二、调整范围和各方面的职责规定
(一)特种设备范围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经国务院批准,质检总局制订了《特种设备目录》于2004年1月19日公布。)
(二)排除适用
调整范围不包括已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作出明确规定的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原为“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新增)。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新增)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所称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是指矿山井下使用的固定式特种设备。但对矿山使用的锅炉、气瓶、承压罐车等特种设备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三)各方面的安全管理职责规定
条例第四、五、六、七、九条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技术把关、政府统一领导、社会广泛监督”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新的思想。
1、部门依法监管
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体制和行政主体: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2、企业全面负责
强调企业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义务。
3、检验技术把关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范围内进行检测检验,并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强调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法律责任,确保检验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和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4、政府督促协调(政府统一领导)
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督促、协调的职责。
5、社会广泛监督
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和处理举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的规定。建立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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