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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八章(9)

2011-08-02 10:37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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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估价师违规处罚

违法情况行政处罚措施
未注册以注册估价师的名义执业的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并警告,在1年内不得再资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注册的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申请注册
没有违法所得的,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在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罚款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未办理注册变更仍执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骋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资料给予警告,处1-3万元罚款
未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款改正的,处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重点难点】注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规处罚的内容不同

  对个人的处罚较重,有没收违法所得的内容

  29. 住房置业担保概述

  概念

  是依照《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 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

  特点

  是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的一种补充

  它是特定的专业性担保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以区别于其他形式的住房保证担保行为

  它规定了保证方式和反担保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

  30. 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的设立

  担保公司的概念

  担保公司是为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专业担保,收取服务费用,具有法人地位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

  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后可营业

  设立条件(记特殊的)

  有不少于1000万元的实有资本

  有一定数量的周转住房

  其它规定

  担何公司的实有资本以政府预算资助、资产划拨以及房地产骨干企业认股为主

  贷币形态的实有资本应存入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独资银行,或发放由其提供担保的贷款的银行

  31. 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

  业务范围和资金应用的限制规定

  只能从事住房置业担保和房地产经营业务

  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其它金融业务

  建立在银行保证金制度

  担保公司从借款人借款余额中以一定比例提留担保保证金,并入贷款银行

  风险基金制度

  建立担保风险基金,用于担保公司清算时对其所担保债务的清偿

  最大担保额度规定

  担保贷款余额总额不得超实有资本的30倍

  超过30倍的,应追加实有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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