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资料(17)
第八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一、概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立法背景
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简称《暂行条例》),对降低当时高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事故起到作用。
但《暂行条例》存在六个方面的不适应:
一是经济体制、所有制形式、政府管理方式的变化,《暂行条例》监督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复杂情况。
二是特种设备的范围发生变化,除锅炉压力容器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以及压力管道等大量增加,事故也频繁发生,亟需规范。
三是《暂行条例》的操作性不够明确、具体,大量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监管措施不够公开、透明。
四是对有关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没有制定具体的处罚规定和行政强制措施。
五是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缺乏监督、约束机制。
六是境内外的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制度不统一,不符合WTO的基本原则。
因此,必须修订原条例制定新法规——新条例的诞生。
近几年特种设备数量大幅增加,每年增幅达8%左右,到2006年年底全国特种设备数量已达到403.73万台。
2006年我国共发生特种设备严重以上事故299起,死亡334人,受伤348人。万台设备事故0.83起,万台设备死亡人数为0.94人。
从2001年至2006年,全国重特大事故得到初步遏制,万台设备事故起数分别为1.21、1.19、0.95、0.92、0.90, 0.83.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事故率为发达国家的5到6倍。
全国共有特种设备监察队伍8300多人,检验队伍24000多人(包括特种设备管理部门18000人和行业6000人),协管员队伍72000人。
全国人大财经委已于2006年12月23日正式启动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起草工作,2008年1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召集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监总局等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了修订。针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增加了专章规定,针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增加了若干条款和规范。并于2009年5月1日施行。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