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并回复安全工程师进群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中级安全工程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13)

2011-08-12 08:47  来源:  字体:  打印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②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③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④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⑤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①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5)事故调查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间

  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四、 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事故批复及其执行

  批复:

  对于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批复的执行: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阅读排行

更多
安全教材辅导书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