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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6)

2011-08-11 11:09  来源:  字体:  打印

  五、停产整顿的规定(大纲三、熟悉)

  1.停产整顿的设定

  煤矿有15种重大隐患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

  2.停产整顿期间的监督管理

  (1)暂扣证照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2)监督检查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3.复产申请与验收

  1.复产验收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提出复产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验收。

  2.作出验收结论

  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暂扣的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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