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资料(1)
九、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规定
1.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重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多选)
2.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分级管理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只有在取得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才能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十、法律责任(大纲五、了解)
1.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单位的责任
首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罚款或收缴非法拥有的烟花爆竹;
其次,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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