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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3)

2011-08-12 09:05  来源:  字体:  打印

  (五)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重新具备条件的,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重新或变更);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重新或变更) ;

  (3)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重新或变更) ;

  (4)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变更) .

  (六)注销注册的规定(大纲未要求)

  执业证颁发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回,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1、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

  (1)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4)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规定

  1、执业范围

  (1)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检查;

  (3)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4)安全检测检验;

  (5)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2、具体需注册安全工程师签署意见的业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

  (1)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2)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3)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4)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5)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6)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7)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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