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3)
(五)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重新具备条件的,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重新或变更);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重新或变更) ;
(3)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重新或变更) ;
(4)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变更) .
(六)注销注册的规定(大纲未要求)
执业证颁发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回,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1、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
(1)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4)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规定
1、执业范围
(1)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检查;
(3)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4)安全检测检验;
(5)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2、具体需注册安全工程师签署意见的业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
(1)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2)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3)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4)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5)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6)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7)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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