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三章(3)
7.拆迁补偿方式(两种方式)
货币补偿
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货币补偿金额按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来确定
产权调换
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与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必须进行货币补偿
8.拆迁补偿标准
补偿的基本原则
等价有偿
具体办法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用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
对于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往的补偿标准的缺陷
以人为标准:使拆迁人承担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违背了民法的一般原则
以重置价结合成新原则确定价值量:使被拆迁人得到的仅是房屋的残存价值,未真实反映价值量
9.拆迁补偿中的特殊情况
拆迁房屋用途的确定
指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
所有权证书未标明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
产权档案未记录的,以实际用途为准
实际用途的界定以是否依法征得规划等部门的同意,是否取得合法手续为依据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性质协商一致的,可按协商认可的房屋性质进行评估
装修的补偿标准
拆迁评估价中不包括装修的价值
装修价值主要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时协商确定
评估时要实物、权益、区位以及附属设施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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