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资料(3)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许可和安全管理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
(2)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3)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4)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原国防科工委关于民爆行业十一五改革发展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我国民爆企业将由现在的404家调整整合为200家以内。这意味着需要整合现有企业和提高门槛,在全国培育若干家集科研、生产、销售、爆破服务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
2.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程序
(1)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或现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条例》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2)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
(3)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标注了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4)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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