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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房地产估价师《相关知识》复习资料(12)

2011-08-01 15:20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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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法律知识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民法的概念:熟悉

  处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

  二、民事法律关系熟悉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自然人、法人。

  至少两个主体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客体]民事主体间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标的包括:物(具有经济价值)、行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智力成果(脑力劳动)等。

  [内容]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三)民事权利

  [概念]民事主体受法律保护的、实现某项利益的权利。

  [分类]

  (1)按权利标的的不同性质分:财产权、人身权;

  区别:财产权一般不发生精神损害赔偿。

  (2)按权利的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请求权——权利主体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

  形成权——权利主体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等。

  抗辩权——不同意他人的请求,而提出证据加以抗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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