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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九章(6)

2011-08-02 10:42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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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列支规定

  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按建筑面积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之间,按各业主与单位所交存的专项资金的比例分摊,业主部分再按建筑面积分摊

  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项目

  应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

  应由相关单位承担的费用(主要是市政设施)

  人为损坏的共用部门的修复费用

  应从物业服务费用中支出的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费用(日常维护费用)

  资金的使用

  可用于购买国债

  购买国债的批准

  应经业主大会同意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公有住房中提取维修基金的购买国债,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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