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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七章(5)

2011-08-02 10:28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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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房屋登记收费

  房屋登记费的性质

  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计费方式和标准

  房屋登记费各申请人收取,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住房每件80

  农民宅基地建房,不收取登记费,只收10元工本费

  非住房每件550元

  经济适用住房减半

  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登记费

  房屋登记费中包含权属证书费

  多增加一本权属证书,加10元

  补领证时只收权属证书费

  20. 房屋权属登记查询范围

  一般原则

  登记信息查询采取“分层次查询”的原则,区分不同的人群,对不同的登记信息规定了不同的查询范围

  可以公开查询的信息

  房屋自然状况

  房屋权利状况

  限制查询的信息-原始凭证(6条)

  房屋权利人或委托人可以查询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检查机关、纪检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凭证

  公证机构和仲裁机构可以查与公证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凭证

  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事项和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凭证

  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信息,在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同意的范围内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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