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17)
十一、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熟悉、多选)
1.卫生部门的职责
(1)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2)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预防、保健,并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3)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
(4)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和竣工分别进行审查和验收。
2.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采取的措施
1)日常监督检查
(1)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2)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3)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2)临时控制措施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1)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2)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3)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3.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1)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有关规定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的情况;
(3)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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