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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7)

2011-08-10 13:43  来源:  字体:  打印

  七、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

  1.地域管辖,也称一般管辖、属地管辖。是指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指定管辖,是指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3.移送管辖,是指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行政处罚的适用:

  1.一事不再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2.未成年人处罚:对于年龄不满14周岁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于已满14周岁、不足18岁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3.不予处罚的情形: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特殊适用:精神病人、其他有特殊情形的当事人的行政处罚适用情况不作介绍。

  5.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九、行政处罚的相关程序(重点、单选)

  1.简易程序

  是指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简易程序适用于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思考:交警是否有权力可以当场对违章停放机动车的当事人作出200元的处罚?

  依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及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以及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在不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可以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交警的处罚是合法的。

  2.一般程序

  除了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和适用听政程序的行政处罚以外,其他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执行一般程序时,执法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

  3.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对较重的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较大数量的罚款)实施前适用的一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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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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