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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六章(10)

2011-08-02 10:18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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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房地产抵押登记

  规定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而非抵押合同签订时

  当事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登记

  抵押登记部门

  房地合一-房地产管理部门

  地上无定着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管理部门

  办理抵押登记所需的文件

  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抵押登记申请书

  抵押合同

  权属证明

  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抵押当事人认定的抵押价值书面协议

  ·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

  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审查的主要内容

  抵押物是否符合准许抵押的条件

  抵押物是否已经抵押

  抵押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利证明文件与权属档案记录内容是否相符

  33. 最高额抵押权

  概念

  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是为担保将来债权的履行双方协议确定的担保的最高数额。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的处理

  当事人同意的,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它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有下列情况之一,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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