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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3)

2011-08-11 11:08  来源:  字体:  打印

  第二节《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一、立法目的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遏制煤矿事故多发势头,安监总局已经出台安全培训监督检查、隐患认定、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负责人下井带班、举报奖励五个方面的配套办法,把煤矿事故预防工作落实到每个可操作的环节上。

  二、责任主体

  1.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单选题)

  理解煤矿企业负责人的概念,与“主要负责人的区别”。此处指在煤矿生产经营活动中负有领导责任,对煤矿生产经营活动有指挥权、决策权并享有相应利益的人。根据煤矿企业的性质不同,负责人不仅包括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长、总经理、矿长等),而且也包括其他负责人(如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同时还包括煤矿的投资人等。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国有煤矿负责人的违法行为比照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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