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7)
四、行政处罚的权限(管辖)
1、一般管辖
(1)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2)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4)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上述4种行政处罚的管辖属于一般管辖(属地管辖)
2、指定管辖
两个以上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3、移送管辖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特殊管辖
上级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提升管辖),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下放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5、委托管辖
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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