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八章(5)
13. 估价机构合并、分设
合并
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估价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分立
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机构承继原估价机构资质,且应当符合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条件
其他各方按新设立的估价机构申请资质
14. 估价机构业务监管
业务承揽
估价机构与委托人或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回避
业务由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分支机构应以总公司的名义承揽业务
估价机构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异地执业
在异地完成估价业务后,向业务发生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留存估价报告备查
业务转让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可以与其他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业务,以合作双方名义共同出具报告
报告出具
报告由机构出具,加盖机构公章
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分支机构以总公司名义出具报告,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估价师签字
估价档案保管
保管期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不少于10年
保管期限届满而估价服务行为尚未结束的,应保管到估价服务的行为结束为止
估价机构解散时,其档案应移交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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