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资料(16)
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1、监管对象
颁证管理机关、依法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企业。
2、申请和颁证的监督管理
(1)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决定、公示;
(2)按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式样制作安全生产许可证;
(3)颁发管理机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4)煤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3、对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企业的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2)监督检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
(3)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4)受理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举报;
(5)监督颁证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七、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
1、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擅自进行生产的,转让、冒用或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技术装备处原处长刁岷案就是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受到刑事处罚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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