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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7)

2011-08-11 11:10  来源:  字体:  打印

  六、关闭煤矿的规定(大纲四、了解)

  (一)非法煤矿的关闭

  1.关闭煤矿的条件(多选)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2) 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3)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

  (4)经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

  2.关闭煤矿的具体要求:

  (1)吊销相关证照;

  (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二)无安全保障条件煤矿的关闭

  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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