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12)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内容
1.建设行政许可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单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2.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与《行政处罚法》联系)具体实施。
(五)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将有关条款与刑法衔接。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
2.在有关条款中增加了民事责任。如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了应当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外,还要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3.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
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罚款为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监理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罚款为10万以上30万以下;对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罚款为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从罚款数额上来看,行政处罚力度较大。
注:相应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多选)
4.规定了注册执业人员资格的处罚。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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