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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9)

2011-08-11 11:11  来源:  字体:  打印

  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条例产生的过程

  《条例》做为《建筑法》的配套法规,起草于1996年,建设部有关部门经多次调查研究,征求各方意见,历时8年被批准实施。

  二、《条例》产生的原因

  1.建筑业是高危行业(全国有建筑企业近7万家,从业人员3900万,其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仅次于采矿业),建设工程生产活动中随时可能发生安全事故,需要有一部比《建设法》、《安全生产法》更具体的行政法规调整建筑安全生产活动;

  2.建设工程安全主体及安全主体应负的安全责任需进一步明确。

  3.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扩大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内涵,文明施工,职业卫生,生产环境及环境保护,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政府职能,由权力型向责任型转变,要求进一步理顺政府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关系,在明确权力的基础上,明确责任。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一)确立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

  《条例》对政府部门、有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确立了十三项主要制度。其中,涉及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有七项:

  (1)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

  (2)三类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任职制度;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4)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5)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6)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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