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资料(19)
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第一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2007年5月,已开始《条例》的修订工作。2007年11月完成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大纲未要求)
1.制订目的
2.国家对煤矿实行安全监察制度
3.煤矿职工的举报权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垂直管理体制)
(大纲一、了解)
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目前改称分局)。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大纲二、熟悉):
1.安全检查权:省级煤监机构和分局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
2.行政处罚权:监察人员发现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建议报告权:定期公布煤矿安全监察情况,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
4.事故调查处理权: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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