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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四章(1)

2011-08-02 09:46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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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与政策

  1.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人财物名)

  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名)

  有适应开发经营需要的固定的办公用房(物)

  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财)

  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资质等级(4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确定资质的条件

  注册资本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时间

  近三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连续几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专业管理人员

  ·总数

  ·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

  ·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

  ·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从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从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资质等级 注册资本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时间 近3年房屋建设面积累计竣工 连续几年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专业管理人员总数 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 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一级资质 ≥5000 ≥5 ≥30 5 ≥15 ≥40 ≥20 ≥4 
二级资质 ≥2000 ≥3 ≥15 3 ≥10 ≥20 ≥10 ≥3 
三级资质 ≥800 ≥2 ≥5 2  ≥10 ≥5 ≥2 
四级资质 ≥100 ≥1  已竣工的建筑工程  ≥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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