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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2)

2011-08-11 11:07  来源:  字体:  打印

  六、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1.执行主体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2.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详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七、违反本条例应负的法律责任

  1. 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1)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2)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3)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市级以上政府设立的煤炭管理部门(教材P108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妥)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市级以上政府设立的煤炭管理部门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343条: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责任)

  注: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还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2.煤矿有关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1)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2)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行政)处分。

  3.对拒绝检查、瞒报虚报事故隐患的处罚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5-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第277条妨碍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139条瞒报、谎报事故罪)

  4.对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对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违法的处罚

  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第397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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