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12)
二、法定职责(了解)
(一)国务院的责任
1.领导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组织对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
(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
1.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抓好消防宣传教育。
3.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规划和实施、消防科技等方面的工作。
江泽民:隐患胜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三)有关部门的职责
1.教育、劳动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2.新闻出版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的义务;
3.建设部门:
(1)按标准把好设计关,并有义务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送审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2)城市建设需要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如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的,应事先通知公安消防机构。
(四)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多选)
1.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
2.审核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负责消防验收;
3.公共聚集场所开业前或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4.审批大型活动;
5.划定消防重点单位,挂牌管理;
6.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
7.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8、验收专职消防队(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验收);
9、负责火灾调查(公安消防机构作为火灾事故调查组的主体进行工作);
10、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除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外,其余行政处罚均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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