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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16)

2011-08-11 11:15  来源:  字体:  打印

  3.运输

  (1)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2)对运输工具的要求

  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上述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必须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3)对运输企业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他们必须掌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4)对运输和装卸作业的要求

  (5)禁止邮寄

  4.登记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三、违反该条例应负的法律责任(大纲三)

  (一)责任主体

  1.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2.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相关部门

  3.非法从事生产、储存和经营的责任人

  4.危险化学品单位

  5.包装、容器的生产和使用单位

  (二)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证照。

  行政处分:降级或者撤职。

  2.刑事责任

  违反《条例》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非法经营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受贿罪;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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