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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二章(9)

2011-08-02 09:35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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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划拨的范围(六类)

  国家机关用地

  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法律规定的其他用地

  34. 划拨土地的转让

  转让的两种形式

  由受让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

  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所获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凡向国家上缴土地收益的,仍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的

  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35.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不宜办理出让的,可行实租赁

  租赁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签订租赁合同

  36.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其抵押价值应当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

  因抵押划造成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向国家缴纳地价款

  37.划拨土地的收回(七种情况)-无偿收回土地时对地上物应给予补偿

  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为了公共利益和城市规划要求

  司法部门没收财产而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

  铁路、公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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