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二章(9)
33.划拨的范围(六类)
国家机关用地
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法律规定的其他用地
34. 划拨土地的转让
转让的两种形式
由受让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
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所获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凡向国家上缴土地收益的,仍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的
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35.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不宜办理出让的,可行实租赁
租赁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签订租赁合同
36.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其抵押价值应当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
因抵押划造成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向国家缴纳地价款
37.划拨土地的收回(七种情况)-无偿收回土地时对地上物应给予补偿
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为了公共利益和城市规划要求
司法部门没收财产而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
铁路、公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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