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第二章(8)
29.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签订主体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合同类型(三类)
成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项目用地(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合同以及因附着物出租、转让、抵押而补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0.出让合同的履行
闲置的处理
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用途改变
用地单位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及用途,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相应调整地价款(两部门批准)
31.合同的解除(双方,均为60日)
土地使用者延期付款超过60日,土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土管部门双倍返还定金,退还已支付地价款,并可要求赔偿
32.划拨的含义
概念
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用地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含义
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和地无偿取得两种形式(成本价或无偿)
划拨土地一般无期限,但未经许可不得流转
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程序办理手续
国有土地主要是出让用地和划拨用地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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