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课程讲义(5)
七、监督管理
1、执法主体及资格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申请注册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2、公告监督管理
安全监管总局对准予注册以及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吊销执业证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3、执业活动监管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八、法律责任
1、对弄虚作假申请注册的处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申请人、聘用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2、对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3、对未经注册擅自执业的处罚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对执业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2)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3)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4)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7)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5、对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在注册工作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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